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亮相 拟新增罪名速览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6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这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的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此前,我国已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
修正案草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等。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对一些社会反映突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比如,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以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又如,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再如,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拟入刑
为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同时,修正案草案提高了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类犯罪加大刑罚力度。
此外,修正案草案将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针对实践中的突出情况,规定对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三项多发易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出行安全”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拟入刑
草案同时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药品“黑作坊”将
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修正案草案完善了惩治食品药品犯罪的规定。
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修正案草案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修改了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
严惩非法讨债行为
催收高利贷为业将入刑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修正案草案对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进行多处修改完善。
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修正案草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在证券犯罪方面,为了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修正案草案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增加商业间谍犯罪
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修正案草案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另外,总结实践中依法纠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经验,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规定,挪用资金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还修改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的规定,对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诈骗目的,最后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拒绝执行政府依法提出的
防控措施将构成犯罪
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生物安全法衔接,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此外,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END-
责任编辑 | 郇雯倩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点击相应图片识别二维码
获取更多信息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宝学堂
法宝智能